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01民终3837号
上诉人新疆福龙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龙消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联润世新疆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润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4民初7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本案中,福龙消防公司与中联润世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工程造价的约定是暂定价,工程施工经验收交付后,双方并未结算。一审法院审理中,福龙消防公司虽提出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申请,但因鉴定范围及鉴定费数额的问题未交纳鉴定费用,工程造价未进行鉴定。二审审理中,福龙消防公司提出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本案系工程价款纠纷,对工程价款进行鉴定对于查清案件相关事实确有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4民初73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2,960元(福龙消防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董 慧
审判员 曾 敏
审判员 王 辉
书记员 朱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