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3222民初1585号
原告新疆福龙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墨玉县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新疆福龙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福龙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证据不足,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福龙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57.68元,减半收取计6,928.84元,由原告新疆福龙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龚 高 峰
人民陪审员 麦麦提库尔班
人民陪审员 哈帕尔萨伊木
书 记 员 王 碧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