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222民初1843号
原告:***教育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同心路81号。
法定代表人:艾力江·依斯拉木,***教育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丽,女,汉族,1989年9月17日出生,系教育局职工,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不都那比江·艾力,新疆元正盛业(喀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福龙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6号金辉大厦21楼2103室。
法定代表人:陈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汝建,男,汉族,1968年2月12日出生,新疆福龙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敬贤,男,汉族,1953年2月28日,新疆福龙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教育局与被告新疆福龙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教育局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搜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教育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37.20元,已减半收取不再减收,由***教育局负担。
审 判 长 王 东 兴
人民陪审员 艾海提·阿卜杜克日木
人民陪审员 麦 麦 提·库尔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碧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