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2民初2169号
原告:武汉恒安数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神墩五路76号3号楼B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乾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福龙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6号金辉大厦21楼21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恒安数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福龙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武汉恒安数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恒安数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恒安数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武汉恒安数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