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净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与新疆净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0104民初5588号
原告: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381号汤臣园区A1楼第6层B部位。
法定代表人:古沢宏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净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52号科技大厦14楼E、F座。
法定代表人:禄晓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省良,新疆同创(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晶,新疆同创(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7年12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净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3906413.84元的财产,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出具1272204672017000010号保单保函为原告财产保全请求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被告新疆净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价值共计3906413.84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袁俪荣
人民陪审员王林
人民陪审员王婷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