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净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新疆净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新0104执402号
(2018)新0104执402号
申请执行人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381号汤臣园区A1楼第6层B部位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男,生于1967年12月12日,汉族,不确定,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新疆净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52号科技大厦14楼EF座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4民初55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825767.08元。(执行费20657.67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