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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净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西站污水处理厂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6执750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净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52号科技大厦14楼E、F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双双,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西站污水处理厂,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工业区104省道沙河冲沟处。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作出的(2022)新0106民初20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西站污水处理厂名下的银行存款28745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雷 俊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