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净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净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普惠环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3民初1764号 原告:新疆净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52号科技大厦14楼E、F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晶,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双双,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普惠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启跃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新疆净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普惠环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经本院通知原告新疆净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新疆净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净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欧阳**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杨 彩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