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3财保216号
申请人:新疆净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52号科技大厦14楼EF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晶,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普惠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启跃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净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普惠环境有限公司价值197,362.81元银行存款或等额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为申请人新疆净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净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理由成立,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普惠环境有限公司价值197,362.81元银行存款或等额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507元,由申请人新疆净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毅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