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02执恢2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成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刘拓,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盐城市万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757331565N,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肖兆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金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88854836B,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黄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温州勤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77645515XU,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小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锦鑫,男,1955年3月14日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黄艺,男,1981年11月13日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成泰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万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勤奋集团有限公司、黄锦鑫、黄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苏0902民初237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盐城市万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勤奋集团有限公司、黄锦鑫、黄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成泰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金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市区解放南路某室有房地产,但该案并无处置权。后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交公安机关查控。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能否变价。本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902执恢2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吴 飞
审判员 陈玉胜
审判员 郑春水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朱一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