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真慧商贸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651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真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沃尔沃路中段6号。
法定代表人:陈翘,经理。
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990235745。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双珠路288号1006室;电话:186××******。
法定代表人:殷宪彩,经理。
被执行人:淮安嘉搏通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9MA1YF0HJ5P。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东双沟镇青云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史桂倩,经理。
被执行人:淮安市恒汇酒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93389453352。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县兴泽苑小区1幢。
法定代表人:孙明英,经理。
被执行人:淮安市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9798628410E。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高良涧街道东三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王守付,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智达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9MA1PA7X053。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朱坝街道办事处华山路54号。
法定代表人:徐增华,经理。
上列当事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20)鲁0211民初264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01月19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30953.90元及利息。
执行中,被执行人淮安市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给申请执行人临沂真慧商贸有限公司542276元及执行费771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权利,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0)鲁0211民初2648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梁云学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敬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