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7民初1454号
原告:***,女,汉族,生于1965年10月4日,住湖北省**县,现住**××××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淮安市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街道太湖路2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9798628410E。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1年1月9日,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
原告***与被告淮安市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受理。2022年5月19日,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2022年6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58元,减半收取629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 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