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7民初1454号 原告:***,女,汉族,生于1965年10月4日,住湖北省**县,现住**××××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淮安市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街道太湖路2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9798628410E。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1年1月9日,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 原告***与被告淮安市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受理。2022年5月19日,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2022年6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58元,减半收取629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 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