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泽执字第00705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三河镇建业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洪泽县黄集街道办事处曹圩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61234567-1,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黄集镇。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淮安旺德福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黄集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淮安市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洪泽县黄集街道办事处曹圩村村民委员会、淮安旺德福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泽民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洪泽县黄集街道办事处曹圩村村民委员会和被告淮安旺德福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淮安市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23604元及违约金7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土地、股权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淮安旺德福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房产一套,暂时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393604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淮安旺德福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房产一套,暂时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泽民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