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新2901执8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7月25日出生,某公司经理,住阿克苏市。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7年7月1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阿克苏地区华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阿克苏地区华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3)阿市民初字第1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6日立案执行。
该案总标的319751.6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因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2013)阿市民初字第1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并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马亮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