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9民终14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53年10月25日出生,回族,阿克苏地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代理人:罗志强,新疆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克苏地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索维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阿克苏地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代理人:费小波,新疆白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阿克苏地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8)新2901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向我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阿克苏地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阿克苏地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阿克苏地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上诉人***负担35元,由阿克苏地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孟 世 敏
审判员 玛依努尔·库尔班
审判员 万 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潘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