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白杨装饰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白杨装饰有限公司与北京光耀天润广告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天执字第620-1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白杨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明园石油花园1期。
被执行人北京光耀天润广告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光明路时代广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天民三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北京光耀天润广告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存款、收入132564.44元(其中本金130703.88元;执行费1860.56元);
二、被执行人北京光耀天润广告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