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白杨装饰有限公司

原告乌鲁木齐白杨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水民二初字第320号
原告:乌鲁木齐白杨装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乌鲁木齐市正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
原告乌鲁木齐白杨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鲁木齐白杨装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白杨装饰有限公司申请的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白杨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7.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3.63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003.62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马瑛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