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白杨装饰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白杨装饰有限公司与任金楼、某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水民一初字第844号
原告:乌鲁木齐白杨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金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
被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
委托代理人:***,新疆宋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新疆宋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乌鲁木齐白杨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杨公司)与被告***、***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莫文静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16日、2014年11月21日、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杨公司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于2012年6月购进被告一批新型暖气片及部配件,对客户安装完毕,当年供暖并未发现鼓包及漏水现象,第二年供暖时,暖气片出现多处鼓包及漏水,使得用户无法正常使用该供暖设备。被告也曾找生产厂家亦没能解决上述问题,造成了原告实际损害结果的发生。原告于2014年4月接到用户《限期拆除办公室区域供暖设施通知》后,已另购暖气片对被告产品予以拆除并更换了新的供暖设备。被告所售产品,应当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被告作为销售者,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以次充好,以造成原告很大的经济损失,被告作为销售者,违反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品质标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给购买产品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产品责任损失共计69920元、退还货款1837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从我的那儿买了暖气,原告自己供暖出现了漏水,鼓包问题,其他人集中供暖没有出现过漏气,鼓包问题,是水质的原因,不是暖气片的问题。原告暖气片出现问题,我都给换了。原告没有给我退过坏的暖气片。我不承认退还货款,也不承担赔偿损失。
经审理查明:被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于2008年10月27日至2013年4月1日期间系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冀西水暖器材经销部业主,被告***于2014年3月24日至今系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水暖批发部业主。2012年5月22日原告白杨公司(乙方)与新疆卓越昊睿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昊睿公司)(甲方)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工程名称:办公楼及住宅装修。承包范围:以甲方认可的全套施工图进行施工,主要有办公楼、住宅楼、水暖、屋面防水等。承包方式:乙方包工包料。工期:本工程自2012年5月25日开工,于2012年8月8日竣工。”签订合同后,原告雇佣**贵于2012年5月25日至2012年6月10日将卓越昊睿公司内原有的暖气片拆除后,从被告处购买暖气片,原告未提供其从被告处买暖气片的合同,亦无证据证实其从被告处购买暖气片的时间、数量、价格。被告给原告提供了暖气片合格证。2014年4月4日,卓越昊睿公司给原告出具“关于乌鲁木齐白杨装饰有限公司限期拆除办公区域供暖设施的通知”,内容为:“经你公司施工建设的我公司办公区域暖气在你装修保修期内(2012-2017),多次频繁漏水爆裂……我公司要求你公司自下发该通知起60日内,拆除更换暖气……”。经本院向卓越昊睿公司储运部副经理***核实,原告安装暖气片后,2012年10月15日开始由卓越昊睿公司自行烧锅炉供暖。
审理中经本院向原告释明,是否对“暖气片漏水是否是质量问题造成”进行鉴定,原告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
上述查明的事实:有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关于乌鲁木齐白杨装饰有限公司限期拆除办公区域供暖设施的通知》、谈话笔录、本院的庭审笔录等附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以被告提供的暖气片存在质量问题,致使卓越昊睿公司要求原告限期拆除暖气片为由向被告主张承担相关经济损失。被告认为暖气片出现漏水是因为卓越昊睿公司自行供暖因水质不达标造成的,并不是质量问题。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从被告处购买并安装在卓越昊睿公司的暖气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本院认为,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产品存在缺陷、损害事实发生、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应举证证明上述事实,才能要求被告赔偿其所受到的损失。暖气片漏水与材质、水质、供暖设备的运行、保养等多种因素有关,因被告给原告交付暖气片时提供了合格证,而卓越昊睿公司在自行供暖的情况下暖气片出现漏水现象,审理中经本院释明原告又明确表示对“暖气片漏水是否是质量问题造成”不申请鉴定,在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暖气漏水系暖气片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情况下,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其有关被告销售暖气片存在质量问题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乌鲁木齐白杨装饰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被告***承担产品责任损失69920元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乌鲁木齐白杨装饰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被告***退还货款1837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7.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3.63元,由原告乌鲁木齐白杨装饰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003.62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乌鲁木齐白杨装饰有限公司;邮寄送达费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乌鲁木齐白杨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莫文静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