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1002执21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开封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石河子市。
被执行人:新疆三源众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天山区建设巷8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北屯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北屯市建安路481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三源众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北屯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27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新疆三源众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建设路支行3000××××395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98515.97元(实际控制620650.72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宁北京路支行3010××××48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7910.25元(实际控制14978.81元),并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北屯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北屯支行1070××××893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2931.44元。2021年2月24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新疆三源众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建设路支行3000××××395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20650.72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宁北京路支行3010××××48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978.81元,并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北屯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北屯支行1070××××893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2931.44元。现因本案案款已全部扣划至本院执行专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新疆三源众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宁北京路支行3010××××48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2931.4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 军
审 判 员 张 哲
人民陪审员 谭黎静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