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屯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1002执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开封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石河子市。
被执行人:北屯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北屯市建安路481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三源众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天山区建设巷8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屯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三源众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新疆三源众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建设路支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新疆三源众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建设路支行3000××××395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98515.9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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