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民申13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阿图什通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
法定代表人:********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木如拉马木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宏均,新疆越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再审申请人新疆阿图什通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新30民终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新疆阿图什通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乌日娜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