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图什通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3001执恢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
被执行人:新疆阿图什通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松他克路5院。
法定代表人:阿里木卡德尔,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新民再217号民事判决书,即***诉***、新疆阿图什通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2月9日本院受理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3月31日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新疆阿图什通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340000元、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330000元、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330000元、2023年4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340000元、2023年9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330000元、2023年12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330000元、2024年4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400000元、剩余案款437500.14元于2024年8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
二、如被执行人新疆阿图什通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有权向被执行人新疆阿图什通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主张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应当及时按照和解协议将被执行人新疆阿图什通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的2868275.14元执行案款偿还于被执行人新疆阿图什通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偿还完毕前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财产,否则,新疆阿图什通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行使追偿权,申请人***有义务配合并提供相关材料;
四、申请人***享有向被执行人***主张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3001执恢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党    根    武
审判员         李 德 江
审判员         马 志 山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迪丽努尔图尔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