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03民初782号
原告:新疆通和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准噶尔路72号。
法定代表人:许学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雄,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 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被告:奎屯华亿仓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团结南街南9号欧亚国际物流中心办公用房22栋101号。
法定代表人:孙琪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被告:刘小珍,女,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原告新疆通和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奎屯华亿仓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刘小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新疆通和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通和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通和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原告新疆通和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新疆通和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燕爱国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