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003民初1897号
原告:奎屯昊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乌伊公路**(万事通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王慧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园,新疆燎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通和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准噶尔路**v>
法定代表人:许明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原告奎屯昊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通和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经本院通知原告奎屯昊曦商贸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奎屯昊曦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毅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徐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