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4执2133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广鑫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乌昌路252号九方财富广场A座2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2月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新疆通和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奎屯市准格尔路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广鑫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通和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124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通和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收入2,91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通和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31,530.0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新疆通和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