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2民特4号
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奎屯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
主要负责人:李寿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世,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申请人:新疆世纪通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汪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奎屯市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世纪通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奎屯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撤销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2019)克仲决字第68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出现争议由奎屯市仲裁委员会在奎屯市仲裁,但奎屯市没有“奎屯市仲裁委员会”这个机构,属于约定不明确,应确认为无效约定,无效约定依法应视为无仲裁约定,故本案应由人民法院受理,仲裁裁决依法应被撤销。
经审查查明:2019年9月11日,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克仲定字第68号仲裁决定:双方在《新疆应用职业技术学院施工附加协议(宽带接入及综合布线部分)》《新疆应用职业技术学院施工附加协议(室外及WLAN)》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合法有效,本案仲裁程序继续进行。2019年10月30日,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克仲决字第68号仲裁裁决:一、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奎屯市分公司向申请人新疆世纪通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22797.84元,逾期利息47485元;二、本案仲裁费25879元,由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奎屯市分公司承担。2019年11月15日,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奎屯市分公司送达了该仲裁裁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因此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经审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奎屯市分公司在2019年11月15日收到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2019)克仲决字第68号仲裁裁决书,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本院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奎屯市分公司的申请不予实质性审查,应依法驳回其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奎屯市分公司的申请。
审判长 陈远志
审判员 叶 楠
审判员 唐 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