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世纪通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某软件有限公司、新疆世纪通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民初16636号
原告:深圳市***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九道10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0栋A2703。
法定代表人:何龙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兰兰,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华,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世纪通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高新街217号。盈科广场B座3110室。
法定代表人:李朝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市***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世纪通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软件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软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29.7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苏     霞
人民陪审员     孙应波
人民陪审员     邢伟琴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