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普县新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八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泽普县新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07民初1064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八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泽普县新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八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6416元,由原告重庆八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 洪
书记员 张琬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