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20民初4070号
原告重庆市璧山区永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泽普县新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璧山区永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9.65元,由原告重庆市璧山区永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XX斌
法官助理 周 磊
书 记 员 肖 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