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9执2652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新医路89号新星底商层住宅1-9-A90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园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沙依巴克区西环中路57号慕峰水业508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园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9民初27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6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2000.0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9民初27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园劳务有限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22230.0元(其中案款22000.0元、执行费230.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刘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