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3执1861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新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86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36550.00元(另含执行费448.0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