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新2222执31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巴里坤县四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盛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9日作出的(2020)新2222民初3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巴里坤县四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借款2139729.08元,并要求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23797元。本案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未报告财产情况。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车辆登记机构、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车辆登记机构查明被执行人新疆盛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查封该车辆手续,但因未能实际扣押而无法处置。
3、已向被执行人新疆盛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4、本院在被执行人新疆盛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新疆盛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巴里坤县四平建材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虎
审判员 叶尔肯阿依那斯拉
审判员 巴合提江米那甫
书记员 田永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