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6执异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12月2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路法律服务所。
被执行人:新疆盛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站前街北二巷7号2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新疆盛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职员。
第三人:***,男,1977年3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盛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在执行异议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