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盛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盛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6执异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12月2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路法律服务所。 被执行人:新疆盛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站前街北二巷7号2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新疆盛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职员。 第三人:***,男,1977年3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盛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在执行异议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