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丹建集团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昆明铸泰贸易有限公司等与江苏丹建集团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24民初586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原告昆明铸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铁公鸡物流园区B区内铺房101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丹建集团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延陵镇联兴村122省道南侧1、2、3、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7年6月17日生,住福建省浦城县。 被告***,男,汉族,1968年3月17日生,住江苏省丹阳市。 原告***、昆明铸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丹建集团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2020年6月4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铸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755元,减半收取6378元,由原告***、昆明铸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校对责任人:*** 打印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