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24民初586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原告昆明铸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铁公鸡物流园区B区内铺房101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丹建集团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延陵镇联兴村122省道南侧1、2、3、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7年6月17日生,住福建省浦城县。
被告***,男,汉族,1968年3月17日生,住江苏省丹阳市。
原告***、昆明铸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丹建集团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2020年6月4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铸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755元,减半收取6378元,由原告***、昆明铸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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