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803执2546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142710569W,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史定国。
被执行人:淮安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8030782586186,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谈爱辉。
被执行人:淮安朗菲家纺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800MA1MH43CXG,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淮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述被执行人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803执25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朱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