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武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八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4民终664号
上诉人淮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武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八分公司、江苏武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常州莱蒙水榭花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2民初3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淮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已经与被上诉人江苏武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八分公司、江苏武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常州莱蒙水榭花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淮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淮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2903元,减半收取11451.5元,由上诉人淮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仪审判员***审判员万海峰
法官助理***书记员张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