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6执17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勇豪金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飞机场路2巷都市田园会所206、207、208、208、209、210、216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淮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流均镇集镇。
法定代表人:史定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北路12号1栋1单元0502室。
法定代表人:赵恒跃,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新疆勇豪金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本院执行回案款32427.67元,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新疆勇豪金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回申请书,要求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6执17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俊
审判员********
审判员徐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谢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