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5048号
申请人:***,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142710569W,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流均镇集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淮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