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504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142710569W,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流均镇集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淮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作出(2022)苏0891民初504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10万元保证金为担保,申请解除对淮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20万元财产的冻结或其他价值相对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将解除对淮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的冻结或价值相当财产的查封、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淮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的冻结或价值相当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