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民初6199号
申请人:淮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流均镇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锦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开发区立业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淮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锦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淮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锦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益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972945元,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锦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97294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