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104民初207号
原告:献县**建筑器材租赁站。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淮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献县**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淮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献县**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献县**建筑器材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献县**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6285元(已减半收取),*****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