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献县某某建筑器材租赁站、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104民初207号 原告:献县**建筑器材租赁站。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淮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献县**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淮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献县**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献县**建筑器材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献县**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6285元(已减半收取),*****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