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勇豪金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民初6170号 原告:新疆勇豪金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淮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原告新疆勇豪金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第三人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新疆勇豪金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勇豪金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勇豪金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标的4,703,600.91元,原告变更诉讼标的金额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44,428.81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勇豪金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由本院退回原告新疆勇豪金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4,403.81元。 审判员 周 雨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程孜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