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科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千园生态环境艺术建设有限公司、陕西科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528民初407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千园生态环境艺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科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千园生态环境艺术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陕西科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千园生态环境艺术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科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72元,减半收取1586元,由原告陕西千园生态环境艺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