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楚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楚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08民初540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5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兴豫律师事务所。 被告:淮安市楚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车桥镇便民服务中心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洛阳港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孟津县洛北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朝阳镇洛吉快速与瀍河桥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淮安市楚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港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作出(2022)豫0308民初25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提起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豫03民终62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我院(2022)豫0308民初2598号民事裁定,指令我院立案受理。本院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限定的交纳受理费期间,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孟 鹏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