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381民初2508号
原告:***,男,生于1970年11月23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邓州市**镇中心小学校。
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镇**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381F83431090D
法定代表人:***,系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校副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州市花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告:淮安市楚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车桥镇便民服务中心四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142713110T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与被告邓州市**镇中心小学校(以下简称**小学)、被告淮安市楚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淮公司)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小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楚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加固费、鉴定费、维修费、财产损失费共15240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的房屋和被告中心小学校左右相邻。2019年7月份被告**镇小学在建校施工开挖地基时,将原告家房屋的西山墙根角挖出长期遭雨水浸泡,导致原告的房屋炸缝,成为险房,直接影响到原告一家人的正常生活。该事情经调解无果,原告申请了房屋质量维修等鉴定,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小学辩称:该事故与其无关,应有中标及实际施工单位承担原告的一切损失;学校系非营利单位,根本无能力也不具备赔偿主体资格;在学校建设过程中因楚淮公司单方面操作不当导致原告房屋受损,发生此事后,为了避免邻里纠纷已主动给原告维修了房屋,两次共计维修费用1万多元,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小学诉讼请求。
被告楚淮公司辩称:原告所谓的财产损失与其公司无直接因果关系,答辩人依法依规施工并无过错;原告所诉部分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原告房屋出现裂缝是其自己施工不规范、房屋年久失修等多种原因造成,与答辩人无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结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大特征及本案案情予以综合分析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庭审质证,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告***房屋位于邓州市××镇××村××号,坐北朝南,上三下三楼房,西临中心小学校综合楼,房权证号为***3×**。2019年6月3日,楚淮公司中标由邓州市国有资产控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人的邓州市城乡教育发展项目,**小学综合楼建设是其中一项。同年暑假,**小学综合楼项目开工建设,在综合楼地基的开挖过程中,东边地基距离原告***家房屋西墙不足一米,导致原告***房屋地梁裸露在外面。因施工过程中遇到暴雨,楚淮公司未能及时处理,致使原告***房屋地基被积水浸泡多日,之后***的房屋开始出现裂缝等质量问题。原告在被告楚淮公司开挖地基时曾多次与其协商,嘱咐施工单位与**小学注意施工安全,不能影响自家房屋地基及主体,但被告楚淮公司坚持按图纸施工,双方协商无果。2021年12月,原告***通过邓州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河南房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报告编号:HNFAJD-A2021012),做此鉴定报告书花去费用5000元。其鉴定分析为:1、**乡**村***房屋的二层等部位的承重墙体等构件多处出现裂缝,其中二层西北卧室墙体、西南卧室墙体、东南卧室墙体等房间承重墙体有超过层高1/3的裂缝或宽度超过1.0mm裂缝,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该多处承重墙体构件构成危险构件。2、**乡**村***房屋与后建的**乡中心小学临街综合楼基础结构紧邻,其承载性能存在关联性,基底最近水平距离与基底垂直距离比比值B/H
2022年8月10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等到案涉现场进行勘验,制作了现场勘验示意图,拍摄了多张照片,由照片可清晰得知:***家房屋墙体一楼到二楼多处炸裂,该房屋已成危房。
2022年10月16日,根据原告***的申请,邓州市人民法院委托河南国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的***房屋炸裂与楚淮公司的施工行为有无因果关系,如何修复(加固方案)及修复造价问题进行鉴定。河南国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做出三份意见书,分别是河南国智(2022)质鉴字第52号、河南国智(2022)固鉴字第10-3号、河南国智价鉴(2022)36号,做此三份意见书花去费用23000元。其中河南国智(2022)质鉴字第52号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涉案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与楚淮公司施工的邓州市**镇中心小学新建建筑有因果关系,河南国智(2022)固鉴字第10-3号意见书给出了房屋裂缝维修方案、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加固方案和地基注浆加固方案,河南国智价鉴(2022)36号意见书确定涉案房屋工程修复费用为66155.98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楚淮公司承建**小学综合楼项目建设过程中,在综合楼地基挖掘时,没有处理好开挖地基对紧邻***房屋地基的影响,导致原告***房屋地梁裸露并被积水浸泡多天,根据河南国智(2022)质鉴字第52号意见书可知:原告房屋墙体出现炸裂的原因系被告楚淮公司不当施工及对原告裸露地基保护不力所造成,其与被告楚淮公司的施工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楚淮公司赔偿其房屋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的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为C级,其房屋修复加固费用价格为66155.98元,故被告楚淮公司应当赔偿原告***损失数额为66155.98元。因被告**小学在此事件中并无过错,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小学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淮安市楚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房屋损失款66155.9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8.06元,鉴定评估费28000元,合计31348.06元,由原告***承担1348.06元,由被告淮安市楚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按规定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 兴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七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