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楚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楚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财保70号 申请人:淮安市楚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XXXXXX110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安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淮安市楚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淮安市楚州中学的应结工程款530万元。申请人淮安市楚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的等额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市楚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淮安市楚州中学的应结工程款530万元。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其他财产查封期限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 丁 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