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新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喀什海关、辽宁新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3101民初460号
原告:邢风疆,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驼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喀什海关,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
法定代表人:***,关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新疆新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新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64-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云松大厦8A、8B、8C、9A、9B、9C、9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邢风疆与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喀什海关、辽宁新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深圳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8年12月18日开庭时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邢风疆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244.94元,减半收取计11122.47元。
审判长方娜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