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永安集团有限公司

***、鞍山市永安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民初9646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8月17日出生,住址辽宁省辽中县。
委托代理人陈冬,系辽宁英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山市永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腾鳌特区
法定代表人张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秋,系辽宁同方(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沈阳大鑫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造化镇
法定代表人陆恩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沫,系辽宁英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鞍山市永安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沈阳大鑫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167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鲁连涛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 全
书 记 员 齐霖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