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永安集团有限公司

鞍山市永安集团有限公司、大***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04执42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鞍山市永安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大***置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大连长兴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安路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327675229。
法定代表人:于添玮,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辽0204民初7558号民事判决书和(2021)辽02民终9198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债务已经清偿,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大***置业有限公司、大连长兴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存款154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涛
审 判 员  梁 军
审 判 员  于晓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苏金源
书 记 员  李骏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