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海华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12民初3805号之一
原告:淮安市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139592223A。
法定代表人:张国良,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兴新,江苏龙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凯峰,江苏龙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海华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淮安市化工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4371424XK。
法定代表人:王健。
中海华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中海华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威,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元明,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受理了原告淮安市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海华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事实复杂、争议较大,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刘 青
人民陪审员 刘 菁
人民陪审员 韩善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闫丽华
书 记 员 曹 文